会同县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会同县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
联谊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党内法规成立党组织,联谊会党组织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联谊会在人员、资金、场地等各方面大力支持联合会党组织工作。
第二条 本会是由会同县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自愿组成,具有统战性、社会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全县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学习交流、联谊交友、建言献策、共谋发展,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鼓励和引导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积极投身会同县经济文化建设,为建设美丽会同做出更大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
(一)组织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会员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
(二)发挥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组织会员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就有关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重大方针政策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支持、帮助会员参与形式多样的文化交流、培训学习以及公益事业活动。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四)密切联系本会会员,增进会员之间、会员与县外有关团体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之间的联络联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会员引进资金、技术、人才。
(五)发挥本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全县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代表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县委、政府和统战部门推荐优秀人才,使本会成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之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会同县委统战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会同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会同县连山乡(会同产业开发区连山工业园第12栋标准厂房1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教育。组织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会员思想政治素质;
(二)反映诉求。加强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交流联系,搭建党委和政府同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系沟通的渠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诉求;
(三)建言献策。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发挥优势,建诤言、献良策,促进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四)服务社会。积极参与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组织开展“同心”系列服务活动,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五)服务会员。开展考察、访问和联谊活动,举办学术研讨会、报告会、讲座、培训班,搭建会员创业创新服务平台,促进会员共同发展;
(六)交流合作。加强与海内外有关团体的联系,开展交流与合作,开展城际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学习交流活动;
(七)举荐人才。有意识地为优秀人才成长成才创造条件、搭建台阶,锻炼和提高其综合能力,举荐优秀会员作政治安排、社会安排等。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和热心参与本会活动的意愿,在会同县各个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并经县委统战部或本会理事推荐;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和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密切联系社会各界人士,了解、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举荐优秀人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设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可以推荐、选举出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第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从具有较高公众影响力、热心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或协商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辞退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研究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会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督促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不在期间,可委托副会长行使上述职权;
(五)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6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或会员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社会上或从事的专业领域(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本会工作,作风民主,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五年内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身体健康并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由会长召集,一般每3个月举行一次。负责督促、落实理事会决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会长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中共会同县委统战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在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开展日常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完成理事会、会长及会长办公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副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处理日常工作,向秘书长负责。
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秘书长开展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实施并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完成理事会、会长及会长办公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协助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本会可聘请县内有关领导同志和专家学者担任名誉职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财产)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和部门资助;
(三)会费;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的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共会同县委统战部审查,报会同县民政局备案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共会同县委统战部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共会同县委统战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会同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中共会同县委统战部和会同自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2年12月15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会同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电话:13637335272 手机:18074589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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